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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两年前遭遇工伤两年后维权“超时”遇困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4年12月29日,对于许兰(应当事人要求,使用化名)来说,是又一次触动痛楚的日子。这一天,她又一次走上了维权之路。

  三口之家

  往事不堪回首。许兰原本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她在兰州市某工程公司供职,丈夫在公安系统工作,孩子读小学。他们每月的收入虽然没有太多剩余,但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2002年7月5日,却发生了一件让许兰终身难忘的事。

  厄运突降

  2002年7月5日,许兰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按照工段段长的安排,她和同事前往工地检修线路。由于损坏的线路距离地面近2米,许兰和同事搬来了扶梯,考虑到自己的个子较高,她慢慢爬上了扶梯。就在许兰爬到扶梯中部的时候,一阵突如其来的眩晕让她身体的重心发生了偏移,许兰脚下一滑,从扶梯上重重摔下……

  难忘的82天

  不知过了多久,许兰在不断袭来的巨痛中醒来,丈夫告诉她:“你现在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什么也别想,好好养伤。”

  在甘肃省中医院治疗了28天之后,许兰被丈夫接回了家中。对于许兰而言,医生叮嘱的54天的护理期是那样漫长——由于她的左尺寸骨鹰嘴骨折,受伤关节无法活动,一日三餐和正常起居只能由丈夫和亲友帮助完成;由于她的左侧肋骨多处骨折,弯腰、起身等简单活动无法进行,只能卧床静养,就连翻身也需要旁人帮忙;由于她胸部充血和摔伤引起的胆囊炎,正常呼吸也会引发剧痛……不到1个月的时间,许兰看着丈夫日渐消瘦。

  悬而未决的劳动关系

  谈起自己和公司的关系,许兰显得十分困惑和无奈,对于当时有些意气用事的处事方法,她也流露出了一些悔意。

  2002年8月2日,许兰从中医院出院回家,经常在脑海里浮现的那一幕,让她下意识地排斥上班,就是这样一个看似“不可理解”的理由,导致她未去单位报到,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从2002年11月起,单位停发了许兰的工资。

  被单位停发工资后,许兰曾经多次找相关领导协商工伤问题,但始终没有进展,时间转眼就到了2004年。

  2004年1月12日,许兰填写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但让人困惑的是,双方至今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踏上维权之路

  2004年6月,许兰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她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并补发2002年10月至今的工资。

  2004年8月,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4年4月至2004年8月的生活费910元;2.报销申诉人住院的借款账务;3.双方共同承担仲裁受理费用。

  拿到裁决书后,许兰认为与自己的仲裁申请相距较远,于是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12月,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4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4年4月至2004年12月的生活费1638元;3.被告报销原告住院期间的借款账务。

  诉讼时效很关键

  面对一审判决,许兰仍然没有办法平复心情,两年多时刻经历的病痛让她选择了上诉。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孙智俊律师。孙律师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以及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具备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诉时效的,法律将不予保护。本案的原告在2002年7月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自己也没有及时申报工伤,其在2004年6月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申诉时效,使其错过了法律保护的最佳时段。

  孙律师认为:按照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当事人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原告的工伤事故虽然发生在2002年,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可以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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