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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被送至海外服务,并订立了《服务协议》,规定回公司第二天起服务满两年,否则支付10万违约金。并将合同续签至服务期满后。其在国外服务后,又自行应聘,多做一年,后回公司,一个月后提出跳槽,公司要求赔违约金,个人不同意。
——该不该赔?如何计算赔偿?
培训不同于薪酬,薪酬往往表现在双方已经有矛盾的情况下才出现问题,而培训则不然,不培训员工没有矛盾,培训的时候也没有矛盾,相反是培训好的员工往往才会发生矛盾,所以对企业来说,培训可谓又爱又恨。
对于上述这个案例,各方可谓众说纷纭: 甲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是主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解除,那还有什么服务协议。所以用人单位应该约定劳动合同长一点才可以,短就活该,而且劳动部有规定,赔的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索赔,劳动法有规定,培训费用应该是按照合同期限来分,合同没有期限按照5年期来分,如果有约定按照合同等分,出去没有约定到期一分钱不给,不得索赔,所以这个服务协议是没有效益的。所以只同意给3万元。
乙法官则认为不然,服务协议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约定在是合同劳动之后履行的,所以按照劳动合同特殊约定是服务协议。谁说得对?看甲法官和乙法官看看谁说得对?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已经终审,这个案子违约金支付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计算违约金?是以合同期,如果说是没有约定服务期,按照合同期来算,没有约定合同期,也没有按照服务期按照5年期,如果双方约定就是2年服务期内,只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以2年基数来算10万元的违约金,这恰恰是在劳动合同还有6个月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她的违约金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2年服务期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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