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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见习期不辞而别要“赔钱”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春节过后,沈阳市的人才招聘会进入高潮期。最热衷于应聘的就是大学毕业生们。“这山望着那山高”,是刚步入职场的毕业生的普遍心态。对于一些应届毕业生经常“不辞而别”的做法,劳动部门发出警告:善待每一个工作机会,见习期内乱跳槽,要承担违约责任。

  见习期是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转正期限,一般为1年。见习期内的劳动者享受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权利,如最低工资保障等。但如果劳动者在见习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或者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有违约赔偿条款。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将劳动者的档案转移到所毕业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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