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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大学生莫要“不辞而别”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眼下,又是一批大学毕业生开始找“婆家”的时候了,“找个地方先干着,等有合适的再跳槽”,这是很多初涉职场大学生的心态。他们频频跳槽,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的诚信产生了怀疑。昨日,鞍山市劳动部门通过本报提醒大学毕业生:认真对待每一个工作机会,莫要拿自己的信誉当儿戏。

  现就职于鞍山某单位的小李大学毕业三年了,在这三年中,他先后换了四份工作。提到自己的跳槽经验时,小李还颇有些“自豪”,用他的话说,“本来就没想在那些公司里干长,它们充其量算是我找到理想工作的跳板”。对于大学生们的频繁跳槽,用人单位也高呼头疼:好一点儿的会提前告诉负责人一声,说要辞职;而有的大学生干脆连招呼都不打,第二天上班同事们看见其桌上的私人物品不见了,才知道是不干了。

  对于一些大学毕业生“不辞而别”的做法,劳动部门提醒:合同期内乱跳槽,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有关人士介绍,对于初次就业的大学生或者转移到新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并根据所签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不同期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认为该单位不适合自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用工单位却不允许无故辞退劳动者。试用期满后,如果劳动者要辞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一个月后才可以离开,“不辞而别”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有违约赔偿条款的,劳动者还需向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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