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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公司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我现在发现公司太黑,想离开。但是签的合同上有约定条款“如乙方因个人原因在培训期间或服务期间终止为甲方服务,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甲方开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在后面付上签名)”不知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且4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
鲁志峰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们有5人参加一项技术培训,公司总共为我们此次培训花费10万元。但与我们签订的培训协议时规定,要我们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约,需支付公司20万元/每人(我已服务2年,但培训协议中也没规定违约金递减,只要违约就要支付20万元)。请问如果我现在离职能按2年进行递减吗?公司实际仅为我花费培训费2万元,要20万元的违约金可以吗?此培训协议我已签字。
马国华答:违约金与赔偿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要依据双方约定,但是约定的数额不得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围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往往用人单位为了留住职工,故意将违约金定得过高,致使劳动者无法支付。各地就提前解职的违约金都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是不超过职工一年的工资。在职工一时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就违约金的支付问题达成还款协议。用人单位不宜以扣压档案、户籍等方式阻止人员流动。关于赔偿金,应该按照职工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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