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问: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现在该公司已经面临倒闭,公司对于员工的基本福利待遇都无法兑现。不过与其他员工相比,我还是比较幸运的,因为我的劳动关系是与本市的一家专业劳务公司建立的,与台资企业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尽管现在我们企业已经无法向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以及我的工资,但劳务公司仍旧依据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我工资。然而,除了工资之外,台资企业还与我单独签订过协议承诺如果我在企业工作服务满两年就有机会接受出国培训,如果由于公司的原因不能兑现,其将向我承担一笔补偿费用。现在我在公司已经工作满两年,但出国培训或相应的补偿公司都无力承担,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能要求劳务公司给予我一定的补偿,因为从法律上讲我还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当实际用人单位无法承担义务时,劳务公司作为真正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各种法律关系为自己谋求救济途径是一种理智且明智的方式。在您的用工关系中,确实有两个法律主体须向您承担用工责任: 一个是实际聘用您的台资企业, 另一个是与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 依据法律规定,实际用人单位可以与签约用人单位协商承担对于劳动者的用工义务,如果实际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约定的义务,签约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照此看来,您提出的请求是有一定的法律背景的,但是如果细究下去,问题还没有这样简单。 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能够并且只能够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正是基于此,在台资企业无法向您支付工资的时候,劳务公司作为您的《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它如数向您承担工资的支付义务。那么再看您的培训问题以及补偿问题,您的这一求偿债权也是基于合同,因而作为合同一方的台资企业完全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然而,从现实状况考虑,您认为让劳务公司承担义务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能性因而希望向劳务公司追诉,但这样的考虑其实忽略了上述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 首先,劳务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向您作出过相关的承诺,它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说它不是这项义务的债务人。 其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务公司曾经与台资企业就此培训问题达成约定,共同向您承担义务,因而您所提出的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您对于此项培训的补偿问题还只能向台资企业追诉。 最后,我们还要提请您和其他读者关注一个问题。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更多地是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但劳动法还具有本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并不是所有的用工责任都只能约定有效。劳动法具有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法规对于一些基本的用工责任都给予了明确的规范,即便用人单位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其仍然承担法律规定的许多责任。譬如,您所在的台资企业已经无力向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和您的工资,那么您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样也是由劳务公司自己承担,可能您还没有意识到这笔费用,但劳务公司确实在尽力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