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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员工辞职,公司未获得违约金却反赔了八千元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从家乡农村考入上海某重点大学的黄小姐,求学的几年间,勤奋刻苦,成绩优异。2002年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电机公司工作。
  
  公司与黄小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每月工资2500元。因为公司为黄小姐支付了一笔培训费,公司还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了违约条款。按照该约定,如果黄小姐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3万元根据黄小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递减,工作的头两年,每满一年违约金递减10%,第三年起每满一年递减20%。
  
  工作了不到一年时间,一方面考虑到公司提供的个人发展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又与同事间的关系相处不好,2003年4月,黄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当时,部门领导表示同意她辞职,在黄小姐的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并批示按有关手续办理。
  
  办理手续时,黄小姐与公司在违约金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尽管部门领导同意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黄小姐却无法真正与公司脱离关系,进而也无法寻找新工作———因为公司始终不为黄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她与几家有意录用她的新公司都失之交臂了。
  
  为此,黄小姐曾多次找到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要求为她办理退工,至于违约金,黄小姐表示并非不愿支付,而是现在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她表示与公司协商是否可以分期支付。对此,公司方面不愿让步。
  
  2003年11月,黄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公司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因公司不及时退工,耽误她正常就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几日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由,对黄小姐的申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黄小姐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仍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以及赔偿因退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损失按照原来每月工资2500元计算,从2003年5月起至2004年1月共9个月,计22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黄小姐的代理律师提出:
  
  1.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黄小姐办理退工手续,造成黄小姐无法继续就业,公司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2.公司没有及时就违约金提起仲裁,已过时效
  
  理由是:根据招退工管理有关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而该案中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4月终止,单位却至原告黄小姐起诉时即2004年1月还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这显然是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建立规范的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办理退工手续,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侵犯;参照劳动部(1995)223号文,公司应以退工前劳动者黄小姐的工资为标准赔偿劳动者损失,即2003年5月至2004年1月的工资22500元;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金应当依法追讨,但是被告公司没有及时提起仲裁,丧失了对原告的追诉权利。
  
  公司表示:黄小姐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黄小姐既然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和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小姐与被告电机公司于2003年4月2日终止劳动关系;被告电机公司一周内为黄小姐办妥退工手续,支付原告黄小姐晚退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告电机公司不再向原告黄小姐索要违约金。
  
  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应该在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自觉遵守这条规定,以拖延办理退工作为手段“卡”劳动者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某电机公司就因劳动者黄小姐不按要求支付违约金,便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乍一看,该电机公司的做法,似乎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实际上,此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势必无法正常就业,这将对其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劳动者诉诸法律后,用人单位除了要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还必须承担为此造成劳动者延误就业的经济损失。
  
  提醒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里完成退工这一“规定动作”,以补办退工的方式来卡劳动者,最终卡住的还是自己。当然,如果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追究,在60天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内及时申诉,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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