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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这么高的违约金合理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是一名外地进沪大学生,于2003年7月进入上海的一家国营企业。进入公司不久,公司即按政策为我办理了相关的落户手续。当时公司只跟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由于公司内部进行调整,我所在的部门从总公司独立出来成立了一个公司,我们这些新来的员工与总公司彻底脱离了关系,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4年元月份,新公司又制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公司给办理了上海户口的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10年,在这10年内跳槽的话,需支付违约金。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按该员工离开公司当年的全年收入的两倍与10年内所剩余不再服务于本公司的年数的乘积为其赔偿数。照此算来,假如于2005年1月离开公司的话,我将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这对于刚毕业没有多久的我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我想请问一下,我所签订的这个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公司按上海的政策给我办理户口,公司就应该要我支付违约金吗?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只能就两类员工约定违约金:一类是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另一类是约定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

  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违约金偏高,显失公允的话,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这个条款为无效条款。违约金不能偏高,即不能“显失公允”。《条例》第5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为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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