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问题:我99年4月进入该公司,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未上保险,2002年2月公司调整,将保险发给了我们。现在公司又要调整,需裁减人员,但公司又不直接说辞退我,怕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而是将我的工资从1820元/月降到600元/月,逼迫我自己辞职,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我能得到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和2002年3月到现在的保险吗?烦请律师尽快给我答复,我该怎么办?
解答:公司需要裁员,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调整你的工作岗位要经过你的同意,否则不能调整,工资标准更不能变。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肯定应该要不上。
至于你所说的被迫辞职,不包括你所得这种情形。如果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的司法解释中的关于被迫辞职的情形,可以得到补偿。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