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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公司合并缩减人员如何赔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集团公司下的一个子公司与A公司合并成新的公司B,仍属我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由B公司的老板对现有人员作裁决。现他的意思是所有人员的工资都要调整降下来,以降低工资成本,我们的岗位也作调动,请问各位,如果他以调岗位并降工资的方式处理现有人员,我们该如何办?如果我们不同意他的裁决是否公司就有理由辞退我们呢?在合同期内可否告公司的行为?

  答: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根据<劳动法>中以上条款规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如果企业要降低工资或调整岗位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合同要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才可,一方不同意则另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可不同意企业的调整,如不同意则企业不可因此辞退劳动者,但要看你们是与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了,如果是与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则B公司则可能会引用<劳动法>中。第二十六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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