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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今年企业进行改制,将我们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将我们统一转入私营企业。请问:单位终止合同是否应该支付我们生活补助、标准是什么?单位曾向我们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应该返还?
答: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夏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因此,如果你们是在2001年10月6日以前进入国营单位的,单位应当按《复函》规定向你们支付生活补助。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因此,单位应当向你们返还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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