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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职工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单位四类损失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于1997年大学毕业到某国企工作,并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我有一个因私出国学习的机会,但企业以我合同期限未满为由不让我走,请问我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根据劳动部1995年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录用人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所以,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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