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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同事在上班时间打牌,被公司发现给予处分,结果其他三人都受到了警告处分,而李某则被解雇。为此李某把公司告上法院―――
李某自从1996年底就进了苏州某外资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去年的6月他却忽然被工厂给解雇了,多年来的劳资关系戛然而止,转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事情要从2004年5月26日说起,那日李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休息室里玩起了扑克牌。结果事情被公司的领导发现,他们觉得李某几人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工作,违反了工作的规章制度。于是决定对打牌的几人都进行处罚,经过初步调查后公司认为打牌是李某牵的头,而且事后他还编造谎言欺骗上司,所以就决定给予李某解雇处分,其他几人书面警告处分。6月23日,公司正式作出了处分决定,李某担心,因为公司要在他的劳动手册上写明是“解雇”,会影响到他以后的就业。于是他就在6月24日,写了份报告给公司,请求公司对解雇处分一说在劳动手册上作一点变通,以便他今后招工。另外,对于赔偿问题他称今后不给公司带来麻烦。最后李某终于得偿所愿,公司只在其劳动手册上写了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不过李某很快就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其余几个人和他一起打牌,却有不一样的处分?按照公司的说法,李某违反的是公司规章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服从分配或到岗不进行工作者”予以解雇,而事实上公司规章的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上班时间玩牌、下象棋者”给予书面警告。李某觉得他也应该接受书面警告处分才对。而且多年来公司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每个员工下班时都延长半小时作为交接班时间,但这半小时是没有加班工资的,他越想越觉得事有不公,于是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以前的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认为李某对公司作出违纪辞退决定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撤消对其的违纪辞退决定。而是以书面形式予以了认可。他要公司给予补偿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也因过了劳动仲裁的60天期限,不能全部支持,最后仲裁委裁定公司要支付两个月的加班工资181元。
劳动仲裁的结果没有达到目的,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又把公司告上了虎丘区法院。他觉得自己上班时间打牌是因为当日公司正处于停产状态,他的行为只是普通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并非是《劳动法》中所指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所以公司仍然应当给予他补偿金。他还觉得当初他写给公司的报告,主要是惧怕公司在其劳动手册上写明“解雇”,这份报告是在被公司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他还提出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他曾经向公司反映过,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李某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是指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起,因此他觉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并没有超过时效。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4154.90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3538.72元;解除劳动合同未发的经济补偿金13344元,50%额外经济补偿金6672元,合同未到期赔偿金1668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损失1668元;半年度奖金即1个月工资1668元。
但是李某的请求很快就遭到了公司的反驳,公司认为李某早就已经认同了公司的处分,根本不需要再支付补偿金,而且加班工资的问题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因李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李某给予解雇处分。李某在2004年6月24日向公司出具的报告中表示接受解雇处分,并要求公司在劳动手册上对解雇一说作变通。对于赔偿问题,李某也不予考虑。公司因此在李某的劳动手册上出具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证明。应当认定李某同意接受解雇处分,李某和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已协商达成一致。李某诉称受胁迫写了报告,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合同未到期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半年度奖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半小时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公司在庭审中对李某上班期间每天加班半小时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是按时发放工资的,李某对加班工资没有发放是知晓的,但一直未提出异议。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应补发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两个月按江苏省劳动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发放问题的规定计算的加班工资计271元。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加班工资271元,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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