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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然而,劳动部门、法院在仲裁、审理这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极少适用这一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而拒不支付,迫使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手段追讨。这类案件从仲裁、诉讼直至执行完毕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劳动者为此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的甚至因为拖欠行为造成生活十分艰难。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将不能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也不利于杜绝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因此,在仲裁、审理以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那些有明显违法故意、拖欠时间较长、给劳动者造成较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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