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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在打给本报的热线中说,他在一家企业工作,几年前,他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去年,在自己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就擅自作主,给他办理了因病退休手续。
陈先生为此事找到企业交涉无果后,又找到上级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最终劳动部门认定企业为陈先生办理病退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所以应予以撤销。此后,劳动部门收回了已发给陈先生的退休证。陈先生目前又回到了企业,他认为,企业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很多麻烦,也给自己的精神上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所以,企业应当给予自己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陈先生是能否就此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就此,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明确答复说,陈先生与企业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畴,在这方面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名誉等,或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侵害死者遗体等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四、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外,其它情况下,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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