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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职工能否优先受偿 新破产法进入最后抉择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与1986年那部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正在制定中的新《破产法》被认为将是一部“符合市场化理念”的法律。然而要它脱去计划经济的烙印注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经历无数次的反复,新《破产法》已经到了最后抉择的时刻。

  这已是第N次传出新《企业破产法》“即将出台”的消息了。

  3月下旬,《破产法》起草小组一位成员向本刊透露,已推迟审议的新《破产法》将于4月中下旬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众人热切期盼的新《破产法》在原定于去年12月底举行的第三次审议前夕急刹车。新《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告诉《商务周刊》:“暂停第三次审议是决策高层出面决定的,因为有关方面在新《破产法》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分歧严重。”

  据透露,两大问题阻滞了新《破产法》的脚步,一是破产企业是先偿还职工欠薪还是先偿还银行债务的争论;二是主导破产过程的管理人由法院任命还是由债权人来任命的争议。

  企业破产职工不能“破产”

  2003年初,有着40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江西省樟树市印刷厂向法院申请破产。至年末该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结束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部分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清偿比例为零。

  樟树市印刷厂只是全国数千家破产企业中的一家。根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到2004年底,全国共关闭破产项目3377户,核销呆账的额度2238亿元。“在这么多国企破产案例中,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债权人可谓损失惨重。”一位银行界人士感叹。

  在过去近20年期间,中国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列为优先清偿。2004年6月新《破产法》一审草案中也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然而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读时陡生变数——委员们所得到的修订草案,明确认定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即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这一变化出乎我们的预料,我们没想到会出现如此的逆转,这不是我们专家的意思。”一位新《破产法》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回想当时的情形时说。

  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基本一致:破产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仅是为保护职工权益,更不能将此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长期参与《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根据《担保法》,抵押担保资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这是为了控制风险,给债权人一个安全底线,使他们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从法理和经验上看,破产清偿时,抵押债权应该优先。

  而出于对可能出现的巨量债权损失的担忧,银行界也强烈反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去年12月2日举行的“经济学50人论坛”上指出,如果让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券受偿,银行将不得不作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他指出,银行理论上可以通过扩大利差来消化由此产生的不良资产,但这将会对企业财务成本和整个经济产生巨大影响,降低所有企业盈利总水平,银行还会为此而“惜贷”,对经济增长、就业和实现小康目标产生不利的宏观影响。他警告说,如果既不能扩大利差,又不能惜贷,最终的结果是银行不良资产的再度膨胀、积累,不得不再次剥离不良资产,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现行中国对国有企业规定的政策性破产,其主要特点就是要求优先清偿劳动债权以及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而从现有的情况看,国企破产时,银行等债权人最后获得的清偿率大部分为零。“在这背后往往是各地方政府与企业取得‘默契’。”王欣新说,“把企业全部破产财产首先用来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实质上是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政府请客,债权人买单’,甚至以此为名逃避债务,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他认为,如果规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在新《破产法》适用各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情况下,等于将原先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这对银行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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