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应给员工经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市劳动保障局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的。

据了解,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

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但对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