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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拖欠农民工各种工伤补助金和法院的执行费等费用6万余元的万某,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当庭执行。
2003年10月4日下午,正在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创佳分公司承建的银川市金凤区青春园工地干活的农民工贺某,因不慎触到了变压 器接线头,从架子上坠落下地。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分包经理万某等迅速将贺某送到医院抢救,并相继支付了其住院的医疗费。由于贺某受伤较重,右臂被截肢,头顶也被灼伤。同年年底,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认定贺某属于工伤4级,并裁定万某赔付贺某各种工伤补助费用10万余元。
劳动部门发出的劳动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万某并没有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支付费用。贺某向兴庆区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去年7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万某一次性支付贺某各种工伤补助费7.2万元,2005年8月15日前首付4万元,剩余的3.2万元同年年底前支付完。但直到今年春节前,万某只支付了1.3万元。
3月份以来,法官多次找万某要求他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万某推托至今。5月18日上午,法官来到万某承包的某工地,依法将其传唤至执行庭。万某终于交清了拖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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