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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终止劳动合同的待遇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终止劳动合同的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2、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因病被鉴定为5-10级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18号]
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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