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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以月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某员工在岗时享受“双重待遇”,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一场官司由此而起。
据吴海介绍,2000年8月,他应聘到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去年4月27日,合同还没到期,公司便提前与他解除合同。按规定,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可是,吴海在计算补偿金时遇上难题。
吴海说,2003年1月,公司任命他前往某医院做副院长,同时为医院和公司工作。“虽然对外是两个单位,其实医院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总经理,人事、财务都在一起管理。”吴海说,他在两家单位都负责一定的工作,每月3000余元的工资,其中1550元来自公司,其余来自医院。
庭上,公司否认了吴海的说法,而根据他们提供的工资表记录,吴海的工资才1500元。雨花台法院审理认为,吴海的工资虽来自于医院与公司两个独立法人,但是两单位管理混乱,而吴海也是由公司任命前往医院工作,故其工资应包括医院部分,以其主张的3000元标准计算补偿金。故判决公司支付吴海1.5万元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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