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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女士在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海运部主管,合同约定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200元。去年4月初,柳女士怀孕了。因为她对客户电子邮件未及时回复,导致原本海运的货物改为空运,公司为此损失12万元。公司认为这是柳女士为减少电脑射线对胎儿的影响,工作时间不开电脑所致,且海运部至少发生11次严重操作事故。为此,公司向柳女士发出了免职书,决定自当年8月1日起免除她的主管职务,并扣减工资至劳动局规定的最低标准570元。仲裁裁决恢复柳女士原工资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公司认为柳女士在工作中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处罚,但把工资降至每月570元的最低标准显属不当。由于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明确了每月工资,未明确基本工资、与职务的关系等,法院认定到合同期满前,柳女士每月应发工资仍为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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