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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自动离职”不可随便用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简介:

申诉人丰先生原在被诉人某开发公司所属企业工作,1994年因所在企业没有生产任务,要求职工回家,工资不发,申诉人丰先生称在家期间曾多次找企业要求发工资,企业称有钱时一块发给。此后到2000年11月,丰先生接到被诉人某开发公司通知要求其到公司协商劳动关系事宜,按照被诉人某开发公司要求,丰先生来到公司,得知公司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丰先生提出先解决社会保险、工资等问题再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12月被诉人某开发公司对申诉人丰先生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丰先生对此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自动离职决定,补齐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三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就此被诉人某开发公司辩称:申诉人丰先生原所在企业于1995年撤销,他在1994年离岗,一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所以,他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通过仲裁庭开庭审理查明,申诉人丰先生原所在企业于1994年因生产任务不足而停产,后让他下岗,并不再支付他生活费,后来企业被撤销,职工由其主管上级单位即现被诉人某开发公司接收,申诉人丰先生也在其中。2000年11月20日、28日被诉人某开发公司向申诉人丰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2月15日前来公司协商劳动关系事宜,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申诉人丰先生接到通知后于同年11月29日到被诉人某开发公司处,被诉人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丰先生提出先解决以前遗留的社会保险、工资问题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丰先生遂拒绝签字。就补缴社会保险问题,被诉人某开发公司在2000年3月即同意为其补缴,申诉人丰先生则认为,由于原企业让其下岗又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本人没有生活来源,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应由企业承担,因而拒绝缴纳。同年12月18日,被诉人某开发公司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决定依据京劳办发(1996)115号第三条规定,对申诉人丰先生做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仲裁结果:

撤销被诉人某开发公司对申诉人丰先生做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被诉人某开发公司为申诉人丰先生补缴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费用。被诉人某开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申诉人丰先生申诉前两个月至裁决之月内的生活费。

评析:

1994年至2000年间申诉人丰先生虽然没有上班,但与被诉人某开发公司有劳动关系及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应依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从导致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分析,双方均负有责任,一是如果申诉人丰先生在1994年因企业原因让其下岗而停发工资的情况下,及时依法申诉,会使争议尽早解决,不致使其权利长期受侵害;二是如果原所在企业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在企业不能正常生产,致使职工,应保证其最低生活费待遇,或者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等都会使问题早日解决。鉴于上述主、客观原因,职工虽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但没有工资收入,企业也一直未给申诉人丰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本市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丰先生提起申诉时两个月内的生活费,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领取最低生活费的可以免缴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京劳关发〔1997〕142的规定:在转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按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如调解不成,职工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班组长联席会议就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提出处理意见,自职代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转移职工的档案;失业的职工比照解除劳动合同转移档案。由于企业在将丰先生做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前未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班组长联席会议讨论,而只是有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缺乏必要的程序,所以企业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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