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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我的行为属于旷工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我于本月被工厂无理解雇,上诉至劳动站,但劳动站以种种理由拖延,根本就没做调解动作,以厂方提供的请假单作为证据说我是旷工三日,无法调解为由。但事实并非如此,本人国庆回家是请假10天的即从10月1日到10月10日但是,厂方却将我的请假单改为10月6日,造成假证据以逃避自己的责任,请问这种证据有效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怎样去做呢?我有必胜的机会吗?

你所谈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你的情形只能属于第二项。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矿工3日,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错误。你可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撤销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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