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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原是佛山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去年底跳槽后,原单位要他退回住房,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将住房退回给原单位。
住户:住了七年凭啥退房?
去年10月,阿德跳槽离开了机械公司。原单位称阿德辞职时未满约定的服务期限,多次让他退回住房。那房子自己已经住了七年了,原单位怎么就这么绝情,人一走茶就凉呢?
左思右想,阿德认为这套房子是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分的,自己出钱买的,不能退。于是,他查阅了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现文件中并没有授权单位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可以附加服务期限的规定。而且,自己在2000年领到了房产证,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原单位:服务年限未满
原单位称,分房时与阿德签订了一份《购房服务合同书》,约定从1997年10月起,阿德需在单位服务满10年才能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位于禅城区的这套住房。这份购房合同里还约定:如果服务期间阿德离开单位,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
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可是,原单位要求已辞职的阿德尽快退回房屋时却遭到拒绝,原单位将阿德告上了法院。
焦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审理此案时,阿德与原单位的答辩如针尖对麦芒。
原单位认为,阿德须服务到合同约定的年限,才能以成本价购买这套住房并完全取得产权,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根据《佛山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亦应与购房者签订购房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稳定职工队伍,是有政策可依的。而且,签订合同、出售和购买这套住房时,双方都是自愿的,因此,购房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而阿德则认为,购房服务合同所附的条件非法限制了自己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自由权,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原单位在合同中排除了自己对房改房享有的所有权,又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购房服务合同不合法。
法院:房屋应退回
佛山市中院认为,此案系购房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作的服务年限的特别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阿德在服务年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约定的所附条件已经成立,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归原单位所有,阿德应当将讼争房屋退回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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