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我在一家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任人力资源经理,在成立合资公司时,公司接受了工龄超过10年以上的员工30名,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市场的竞争激烈,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公司计划先解除这30名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有10名老员工听到此消息后非常气愤,集体写信抗议。面对这种情况,不知应该如何处理。
上海王红
王红: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据此,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是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没有约定终止日期,在合同的解除条件方面,所有的合同都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下,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4条之规定,单位在与职工充分沟通,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这样更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鲁律师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