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去年年底,某高科技企业老板宣布公司将推行“末位淘汰制”:部门经理在年底之前,对下属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各部门要根据考核后排好的名次,辞退掉名次排在末位的两名员工。没想到,一位被淘汰的员工,却因不服辞退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本案例中,企业老板辞退末位员工的做法,实质上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员工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否则是不行的。而本案中的企业以员工工作表现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本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企业应当败诉。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