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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他被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张力2003年大学毕业后,被某外企公司录用为技术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3年底,公司的产品滞销,经理找到张力谈话说,公司这两个月的效益没有以前好了,想跟他变更劳动合同,让他去做销售员。张力没有同意。因为他认为,当初合同上签的岗位是技术员,现在凭什么更换啊?
  
  就这样,公司与张力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没有达成。第二天,张力上班时接到了公司发给他的一份通知书。公司决定在30天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张力表示:通知上说公司经济效益滑坡,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我心里总觉得公司这样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对的。公司认为,依据法定理由可以与张力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却值得探讨。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效益滑坡算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企业以经济效益滑坡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任何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是在随时发生变化的,张力所在公司的经济效益滑坡,属正常情况,并不能使原先与张力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公司使用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与张力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张
力有权要求公司收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来经过双方协商,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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