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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员工在外兼职合理 单位将之开除不合法?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小赵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做销售工作,不久,经朋友介绍,到了另一家软件公司兼职做软件开发的工作。小赵兼职了一年多之后,原单位发现了,要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但小赵认为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他认为他的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兼职只是他个人的事。可单位已经将小赵的行为视为对公司的“背叛”,为此,公司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根据以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类案件的判例最后裁决:不支持企业解除小赵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应继续到合同到期,合同到期之后的续签由双方协商决定。同时也要求小赵与兼职单位终止兼职劳动关系,兼职单位应当付给小赵兼职劳动报酬。

  目前,最后裁决虽然已生效,但公司和小赵都不满意,公司认为像小赵这样的人无异于一匹“黑马”,岂可再留?而小赵认为,兼职并未影响本职,为何二者不能得兼呢?

  那么,兼职到底应不应该?该不该提倡?它能否浮出水面?其利弊如何?如果兼职,劳动关系又该如何规范呢?

  交锋一:一心能否二用?

  “兼职绝对是一种新生事物。”一直在企业中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孙先生说。“在计划经济下,恐怕谁也没想到要去干一份兼职。那时,人们的观念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心不能二用,认为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几十年如一日才能称之为兢兢业业。在这样的观念之下,即使有人有兼职的打算,恐怕也得慎重考虑,因为这会使你的整个道德水平在别人的心目中大打折扣。孙先生还说,过去的用工形式中只有借调这种方式似乎和兼职有些类似。但也只是形式的略微类似,其本质根本不同。借调是指某单位有一个岗位需要(一般是阶段性的),于是从其他单位借用一个符合此岗位要求的人员前来工作,由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新单位付给劳动报酬,工作结束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如果岗位继续需要,也可以和原单位协商,正式将此人通过调动的方式调到新的单位,这和兼职同时拥有两份并行的工作是有本质区别的。”

  “兼职既然是市场经济之下的产物,足以见得它和新的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那么再持‘一个萝卜一个坑’的观念就未免实在有些可笑。”这是在一家网站工作的翁小姐提出的观点。她可谓是兼职的铁杆拥护者,虽然她并不认为所有的人一心都能二用,但对有些人而言还是驾轻就熟的。目前翁小姐就同时在两家网站做着网络维护方面的工作,不过你不要以为她每天都需要在两家单位间奔忙穿梭,她的工作方式更有些类似于SOHU一族,通过她娴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借助于现代网络技术,她有不少工作都是在家轻松搞定的。翁小姐还现身说法:“我觉得兼职很好,两份工作使我觉得很充实。”

  同样也曾是兼职一族的陈仿就没有翁小姐对兼职的完美感受了。陈仿在一家报社工作,在网络最热的那年又到了一家网站做兼职网站编辑,有了那段经历之后,陈仿告诉记者,他再也不会干兼职了,两份工作使每天非常忙碌,身心严重透支,没有喘息和放松的机会。就在兼职之后6个月的一天,陈仿说:“我突然感到我成了一架机器,一架工作的机器,每天都在不停地运转,总有一天会轰然倒下。”他这样想后,感到非常害怕,并体会到拼命地工作是对心灵的一种扭曲。因此,他赶紧就从兼职的生活状态中“逃”了出来。

  陈仿通过切身体会不赞同兼职。还有不少人虽然没有兼职,但他们也明确地反对兼职。他们共同的理由在于,一个人同时干两份工作和只专心致志地投入一份工作,所达到的结果绝对是不同的。如果你要兼职,势必使自己的本职工作投入的精力和时间都要折损,这是毫无疑义的,即使表面看来好像没有什么影响,但这种影响的深层次的方面很难看到。“一个萝卜一个坑”这是自然生长的规律。如果一个坑里非得挤上两个萝卜,恐怕只能生长出畸形的萝卜了。同时,兼职也是对于本职单位的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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