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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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