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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因工作所需常到基层出差,不断接到一些职工的投诉和反映,如某企业因效益下滑,决定裁减一部分职工,考虑到经济补偿金数额非常大,便将这些职工全部下放到外地市场,自负盈亏,而且工资待遇很低。一些职工考虑到如此下去,恐怕连坐火车的钱都赚不回来,只好申请辞职,企业爽快答应并为职工迅速办理了离职手续。
一些企业迫使职工自动辞职的做法多得几乎让人难以招架:“调离岗位”、“下放基层”、“降低待遇”、“明升暗降”……职工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自己就范,但因自己处于受管辖地位,只好任人支配,不敢硬扛,辞职走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以种种手段恶意相逼,让职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动辞职,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少职工说,这种逼迫式辞职手段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于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逼迫式辞职除使劳动者难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条即为“非因本人意愿中”,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就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面临企业逼迫辞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搜集有利证据,揭穿企业的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该切实注意到这部分弱势群体,对企业玩弄的逼迫式辞职法应有清醒的认识,坚决打击这种不良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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