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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上班不见影除名因旷工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简介:

  谢某系英德某厂的副主任,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突然被领导调入生产车间任副组长,故思想不通,产生调离思想和抵触情绪。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岗67天,厂方通知几次,谢均不听劝告,厂方给予其撤职处分,后又将谢某除名处理。谢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仲裁委受理此案,作出维护厂方对谢除名的裁定。

  点评:谢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旷工67天,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违犯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已达到除名的条件,厂方对其除名在适用法规上是正确的。因此,达到除名条件,不仅要看旷工天数,批评教育无效是必要程序。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劳力字[1991]50号)之规定,“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对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因此该厂对谢某的撤职和除名不属于双重处分。同时,谢某为国家干部,更应带头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纪厂规,不能因自己的利益问题和单位讨价还价,不服从单位的安排。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公正的,在程序上和适用法规上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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