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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律师:
您好!2003年3月20日我们6人被某酒店录用,双方签订了2年、3年的劳动合同不等。今年6月25日,该酒店突然向我们发出“辞退通知书”,声称:在本店经营不良,吴某等人被裁减,解除其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该酒店以经营不良为由辞退员工,事先不向员工说明情况,也不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也不就变更和解除合同进行协商,随意地裁减人员,他们称这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请问:国家是否授于企业随意裁员的权利?
吴女士
吴女士:
您好!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自主权,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也就是说,国家授权企业享有自主权的同时,要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随意裁员,解除合同、辞退、开除员工,否则会变成为“用工自由权”。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如果不按照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据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我认为该酒店经营发生困难是事实,但如果酒店要进行裁员,应当征求吴某人的意见,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再履行法定程序,方可裁减吴某等人,解除合同后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酒店未与吴某等人协商,也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我国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程序规定,这一辞退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及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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