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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被精减后拒不到新岗位上班被除名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由

  申诉人:屈某,女,25岁,某建筑工程公司出纳员。

  被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1995年5月2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屈某10个月未上班又拒交管理费为由,将其予以除名。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其工作。

  调查过程

  经查: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较差,决定精减机械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到第一线。屈某原担任该公司的出纳员。1995年3月10日,公司通知屈某到工程队工作,并移交所管帐目。公司对被精减的人员,规定除充实到生产第一线外,还可以保留公职,自谋出路。对于保留公职自谋出路人员,需每年向公司交纳本人工资总额17.5作为管理费,同时缴3的养老保险金。屈某既没有按时交管理费和养老金,也没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又不请假,时间长达27天,企业便作出将其除名决定。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企业将屈某除名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而屈某连续旷工达27天。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裁决:维持企业对屈某的除名决定。

  经验教训

  1.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除非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履行请假手续,征得企业同意,否则就算旷工。

  2.《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答: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企业在计算旷工时要把国家规定假休日的天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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