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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经济性裁员的处理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某公司于2000年3月成立,原主营互联网业务,资金来源是风险资金,去年年底开始转营软件开发业务,一直没有赢利,2001年7月份始公司开始出现资金运转困难的情况,原定每月25日发工资,后来每月往后拖,但基本都能当月付清。今年10月份,公司工资迟迟不能到位(领导答应在11月份发),而且开始大面积裁员,公司让员工选择两条路,一停薪留职,二公司辞退你,留下的人员工资打折。该公司因为公司本身的原因没有和所有的人签定劳动合同,但4金是交的。劳动合同规定,经济性裁员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经济性裁员如何认定,该公司这种情况属于经济性裁员吗?如何赔偿?该公司要对留下的人员的工资进行打折处理,如果这些员工不同意而要辞去工作,这种情况算不算辞职行为,公司要不要赔偿?

  首先,国家对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是有限制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7号的规定,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因此,企业能否实行经济性裁员,需看企业是否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能实行经济裁员。

  第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如果企业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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