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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干了20年,能否说辞就辞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透视河北陶二煤矿的一起劳动纠纷

  2004年10月19日,河北陶二煤矿采煤工常士亮等人像往常一样在采掘面上工作,然而,与往常不一样的是他们收到一份矿上发的通知书,通知书写着:“请在2004年10月24日至31日内,到矿劳资科办理有关终止劳动关系的结算手续。”

  陶二煤矿连续两年红红火火,常士亮他们也处在壮年期,企业为何向他们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呢?为此,记者展开调查。

  陶二煤矿劳资科科长李俊芳对记者作了这样的解释:这些职工都是企业上世纪80年代初期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当时说好了合同期是五年,但是煤业市场发展一直不平衡,不曾想他们在这里一干就是20多年,现在企业形势好了,我们要逐步招用35岁左右的职工,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解除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这个说法合理吗?

  记者又走进陶二煤矿“一把手”贾矿长的办公室。

  “您好,贾矿长。请问,常士亮等职工一直为企业干了20多年,他们干得好好的,你们为什么要解雇他们?”

  没有想到,矿长不作解释,脸上表情冷漠。

  离矿上装修一新的办公楼不远处是职工们每天要下井的坑口,此刻时间已近中午,迎面走来几位刚刚采煤归来的职工。一位满脸灰黑的职工讲:“我今年50多岁了,是和常士亮他们一样在矿上干了20多年的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前不久企业叫我签个1年的劳动合同,我也没计较,所以没有像他们那样被解雇。”

  言外之意,常士亮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与企业计较,事实是怎样呢?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来到常士亮的“家”。

  常士亮的“家”,在记者眼里更像一个“窝棚”,那是用几根弯曲的木桩支撑,编织袋当顶,四周再用土坯砖围成的“家”。常士亮告诉记者:“我在这家企业已经干了20多年,当初来的时候被叫作农民轮换工,但干到第五年时,恰逢企业不景气,也招不到人,企业领导就留下了我们,说真的,我们这46个人舍不得离开企业,毕竟我们的青春都献给了企业,现在,我们想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不理睬,前不久让我们签个1年的劳动合同,我们不干,就为这企业赶我们走,你说这合理吗?”

  外面冰天雪地,屋里四面透风。在常士亮的这个“家”里,常士亮对记者说:“我们已经申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目前此案处在审理阶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对本案作了如下点评。关怀教授认为,常士亮等46位职工现在已经不是农民轮换工了,也不应该按照农民轮换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他们。因为他们上世纪80年代初到煤矿工作,按规定干5年,而实际上他们已经干了20多年了,他们与企业早已建立了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关怀强调,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常士亮等46位职工能胜任工作,身体健康,企业强行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必须要有《劳动法》规定的理由。

  关怀教授还指出,按照《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常士亮等46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我们同样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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