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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是除名还是解除劳动关系?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部主管,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因私自在外设立公司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公司除名,该员工对公司的除名决定不服,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我公司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撤销单位除名决定的裁决,但同时又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是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除名,两者有何区别?

  答: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的一方基于一定的事由,提前结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很多,有开除、除名、辞退,还有员工辞职等。

  除名是企业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置方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可见,除名是有特定涵义和特定适用条件的,即其仅适用于连续旷工且达到一定程度的职工。除名的后果也是劳动关系解除,但鉴于其特殊性,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单位的员工私自在外设立公司,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除名的适用范围,因此单位作除名处理显然不当,但毕竟该职工已严重违纪,单位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应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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