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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给员工送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开除决定,本人拒收或拒绝签字怎么办?
解答
企业对员工予以除名或处分,同企业决定终止、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是两码事,绝不能等同视之。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但并未规定要求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上签字认可。这条规定是强调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前履行通知的必要程序。对企业来说,履行了事前书面通知的程序,三十日后即可不再执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各项约定。而若员工对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服,则书面通知,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讼诉的重要证据。我们认为,只要向职工讲清这些道理,职工不可能拒收。
至于企业对员工予以除名或处分,则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确认除名或处分符合条件,要履行了除名或处分必须经过的审定程序,才能以书面形式将除名或处分决定通知员工本人。规定也没有明确企业送达的除名或处分通知书必须经本人签收才能生效。而员工对企业作出的除名或处分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讼诉时,企业送达的除名或处分通知书则是重要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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