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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竞标落选竟辞退职员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

  解除李女士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这家公司撤销关于李女士工作失误的处理决定,并支付李女士工资1219元及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61元。
  
  李女士于1996年9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于2002年底任办公室主任。2003年2月,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书。4月,李女士所在公司收到西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邀请函,投标截止时间为4月9日上午9:30,公司决定放弃此次竞标。由于李女士作为办公室主任未依其职责将公司不参加此次招标的决定告知主办单位会务组,导致此次招标工作废标和留标,给李女士所在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
  
  2003年4月11日,双方签订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由李女士负责招标工作。7月,公司再次收到西城区政府投标邀请,并参加了投标,但在8月20日竞标落选。公司认为落选原因系李女士在4月份的招标中,事先未将公司不参加投标活动的情况告知主办单位,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遂于9月9日,以李女士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一系列不良后果为由,作出了对李女士工作失误的处理决定,对李女士予以除名并停发其全部工资、奖金。9月,公司又以李女士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女士对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不服,诉讼至原审法院,同时申请仲裁。经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公司撤销对李女士工作失误的处理决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李女士8月1日至9月9日工资78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96.5元,同时退还李女士的培训费1240元;李女士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由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6元。
  
  对此裁决,李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均不服,分别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把李女士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关于其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的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合并审理。
  
  一中院认为:李女士与其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以李女士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对李女士作出除名决定,这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属适用法律有误。故该除名决定理应撤销,公司应恢复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鉴于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可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依照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给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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