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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辞职已获批准无需再等30天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去年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10月14日因私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单位领导第二天就签字同意,并批准我办离职手续。我听说辞职后要再等到30天后才能离职,如果现在就离职,单位是否有权不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员工单方面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是为了避免员工立即离职给单位带来经济、业务等方面的损失。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的辞职申请第二天就获得了单位的批准,双方应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你可按双方商定的时间离职,不必遵守“30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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