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问:我刚刚被单位解聘。2004年9月,我受到自己部门的一名男士的性骚扰,事情发生后我和他大声争吵,后来部门领导出面干涉,要求那个人向我道歉。但我要求开除他,结果他被调离到了其他部门。2004年12月底,部门经理以人员超额为原由,要求我主动辞职,并说从2005年开始不用来上班,并停发工资。后来我查看合同,发现合同也刚刚到期。但是,我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妥,他们是否应该提前通知我解聘事宜,好让我有机会寻找新的工作?前两天,我听说那个曾经骚扰过我的人恢复原职了,我觉得这是部门领导故意辞退了我,好让他重新回来。公司这么做对吗?我还能给自己争取些什么权利呢? 中国劳动争议网刘昊斌律师:关于这个问题,现在需要区分的是现公司对此员工是解除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要看公司对此员工的离职单上的表述来定。 如果是解除的话则单位就属于没有正当理由解聘了员工,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相关的法律依据在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 因为合同存在刚刚到期的问题,如果前后相差不了几天的话,终止的可能性最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据此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则应当按天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又名代通知金)。那么具体到此案中,单位如果是与此员工终止合同的话,则应当提前30日通知此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按天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