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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前段时间和领导发生冲突,连续数日没有上班。等我想通了去上班时才发现自己已被单位除名了。领导说我连续旷工17天,而国家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可以开除,而我认为应扣除当中的4个双休日,请问究竟谁有理?
答: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解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规定,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这一点在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中已作了说明。因此,你的理解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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