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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休息日工作不发,法定节日工作应发
案情摘要
某海洋石油企业所属船舶拖运队实行按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2001年10月,船舶拖运队从出海到着陆休息,其间有国庆节3天假日和4次双休日,员工在此期间均从事拖运工作。当月发工资,该船舶拖运员工要求按11个工作日加班发给加班工资;该海洋石油企业则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为由拒发。双方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法律解释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周、月、季、年),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亦工亦农或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即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和员工的请求均不予支持。按照上述规定,船舶拖运员在8天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海洋石油企业不发加班费是合法的,但是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发给船舶拖运员3天的国庆节节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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