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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借调”被除名扯皮整八年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借调期满回厂,厂方表示暂不能安排,一年后等来的却是除名决定。日前,这桩扯了8年“皮”的借调官司已打到了重庆市高院。

  穆郁松说,他于1992年被重庆塑料机械模具厂(下称模具厂)借调到康福来公司当驾驶员。3年后,借调期满回模具厂上班,厂方表示暂不能安排,并口头同意让其继续借调。1996年8月5日,厂方突然打来电话,说他因旷工已被除名。穆郁松说,当时他立即向厂里提交了撤销决定的申请,但厂方领导则表示需要研究。

  穆郁松称,直到2002年10月28日,他才收到厂方对其除名决定的复印件。当年11月5日,他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表示,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他们认为穆郁松的申诉早已超过了申诉时效,不予受理。

  穆郁松当即表示不服,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4月将模具厂告到九龙坡区法院和市一中院,要求恢复公职和待遇。两审法院均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穆的诉讼请求,穆郁松对此表示不满。他表示,自己虽在1996年获悉被除名,但在随后的6年里,他一直在等待厂里的研究结果,而且是在2002年10月28日才收到书面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劳动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为何两审法院都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厂里的电话通知之时呢?”

  对此,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刘勇庆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应以此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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