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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公司丢钱该我负责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是一名工作了6年的会计人员,其中做了5年主办会计,现在我遇到了一件让人不可接受的事情。
 
  我于去年9月进入一个台资公司。9月恰逢公司搬场,管理比较混乱。公司出纳声称丢失1万元现金(公司无保险箱),财务室工作人员仅我与她二人。现公司以此借口将我辞退(但对外借口为试用期满,不再续约)。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除了公司或公安部门有确凿证据证明,丢失的钱是你的责任外,公司不能以此来处分你。至于公司用试用期满不再续约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原来与你签订的是试用期或试用合同,则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作为正式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如果是在正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法的试用期,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也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都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追究公司的违法责任,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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