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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企业裁员有规矩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企业不能随意裁员。如果要裁员,裁员方案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裁员、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能裁减人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在2005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作出上述表示。

  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企业和劳动者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双方的约定执行。对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通知企业工会组织,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据了解,市人大已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列入2005年重点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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