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标题
关键字
内容
频 道:
选择频道
学习中心
图书城
职工大讲堂
资源中心
信息中心
农民工学校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这样除名是否合理?
日 期:
2009/5/12
源 自:
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
问:我因为工作被车撞伤,事故责任是驾驶员的。我至今未愈公司说我因病在家不上班将我除名。我想问一下我能不能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您的情形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给您作工伤认定、鉴定,并给付工伤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与你解除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可超过60天的时效。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