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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用工制度改革,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人们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不断进行重新定位,选择适合自己有前途的职业。这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享有自由择业的同时,还应承担义务。 首先,劳动者在与用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不能随便跳槽。其次,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竟业禁止条款,那么,你的择业将会受到限制。《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在约定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竟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为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总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时要慎重,以免给自己今后发展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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