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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之余搞起了“副业”——一面打工,一面当起了老板。不少人甚至把“第二产业”放在了“第一产业”之上,专注当老板,本职工作请人代班。本期案例告诉大家,代班也属于旷工。 【案件回放】 刘某是某机械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机械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工厂生产效益不好,生产任务不足,刘某的工作很清闲。当然,收入也不高。上班无所事事的刘某开始琢磨生财之道。正巧一个朋友从酒店出来自己做餐饮,刘某便和他合伙一起搞饭店。自此,刘某的心思大都在自己的饭店上,迟到早退成了家常便饭。因为工作量本来就少,厂里对刘某这样的违纪行为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多加管理。 2000年,厂里换了新领导班子,开始整顿劳动纪律。生意越做越红火的刘某,根本无心再顾及原来的工作。一见厂里开始抓纪律,灵机一动:花钱雇了个人替他上班。10月,厂里发现他请人代班,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刘某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刘某每次都口头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厂。12月,厂里以刘某长期旷工为由对他作出除名决定,并下发除名通知书。 【仲裁结果】 收到除名通知书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刘某在企业多次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达2个多月之久,刘某的行为属旷工,企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作出裁决,维持机械厂对刘某除名的决定。 【案情评析】 刘某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企业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以过去很多人没去上班为借口,拒不到厂上班。每次上班均请人替代,刘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无故旷工。理由如下:虽然刘某每次当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因此刘某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据此认为刘某无旷工行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9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刘某连续旷工已远远超过15天,机械厂在多次通知、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对刘某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裁决予以持。 【特别提醒】 企业以除名的方式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国有企业中比较常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除名是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原因。从劳动者收到除名通知时,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无需双方当事人再履行什么手续。虽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但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来说,这两个规章仍是开除、除名、辞退等惩处行为的主要依据。 除名和开除是不同的。开除是企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的最高处分形式,是行政处分。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认为其不再具备一个职工应有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在本企业职工的资格。 除名是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一种形式。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法定期限时,企业行政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从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除名的惟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常理由旷工超过法定期限。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依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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