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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先生2000年8月7日跳槽到一家外资塑料公司,新公司薪酬待遇都不错,华先生格外珍惜这份工作。敬业努力的他逐渐受到老板的赏识,不久后被提升为产品二次加工部门的经理助理。
进入这家公司至今,华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续签过几次,基本上都是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原以为一切会和从前一样,合同到期再次续签,可今年3月5日那天,华先生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书,辞退原因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事情还得从今年1月13日华先生将排风扇拿出厂维修说起。华先生所在的二次加工部门负责产品喷漆和印刷等工作,去年年底喷漆车间新添了两台喷漆机器后,原有的排风扇功力跟不上,导致车间内喷漆散发的气体无法排出。接到工人们的反映后,华先生立即着手更新排风设备的事。联系到维修厂家后,对方表示需要先把排风扇拿去检修,然后再新装一个马达。定下初步方案后,华先生请维修厂家开个报价,这样他可以打报告向公司申请,而对方表示报价要等看过排风扇后才能定。华先生想也是这个理,快点给对方看过设备有了定价好向公司打报告。1月13日,没办出门证,没向公司领导汇报的华先生,拿着排风扇出了厂区,出门时,他告诉门卫是拿出去维修的。因为遇上春节,华先生在2月26日才将排风扇拿回公司,其间有一个多月时间。
华先生并未在意,可一周后,一封辞退信让华先生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公司表示,华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设备维修的若干规定》及《员工手册》第12条、第33条第3、4款的规定,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该公司《员工手册》第12条这样规定:“员工带公物出公司,必须出具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签字的出门证。”第33条第3、4款规定:偷窃员工和公司财物的;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公司视情节分别给予辞退、除名或开除处理。该公司《关于设备维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各部门凡发现使用机器,设备,设施等发生故障损坏必须及时报告动力部门,并填写好保修单。由动力部门统一安排确认检修。”第2条规定:“修理所需费用由动力部门统一申购,有动力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华先生申辩说,虽然自己将排风扇拿出厂区前没有履行一定的手续,但这也是出于尽早维修的考虑,且有维修公司的材料证明,而且事后也将风扇拿回了公司,所以即使是违纪行为,也不应该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不能因此辞退自己。 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3月15日,华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认为公司辞退他是违约行为,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申诉人华先生在维修排风扇过程中,未按《员工手册》第12条、《关于设备维修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被诉人某外资塑料公司根据华先生的行为认定其构成《员工手册》第33条第3、4款规定的行为而对申诉人作辞退处理,尚显依据不足,基于申诉人华先生也不愿意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
调解不成,仲裁庭作出裁决:被诉人某外资塑料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向申诉人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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