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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单位裁员须听取职工意见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有望出台单位裁员须听取职工意见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一部专门对开展促进就业、就业服务和用工、求职等活动的规定———《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出台。该《规定》首次对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一次性裁减人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习生不能超职工总数30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规定》所说的实习生,是指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到企业实习的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和期限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每人每日1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另外,《规定》严格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行业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裁员200人以上要备案

  用人单位由于经济不好等原因,裁减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乱来。《规定》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的原因、方案等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依法支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含200人),或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另外,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如果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提高录用标准

  《规定》在用工录用、收费项目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规定》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支付合理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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